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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产业学院设立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更好适应现代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育人为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推动学校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紧密对接;坚持产业为要,增强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坚持产教融合,着力打造集产、学、研、用于一体,互补、互利、互动、多赢的实体性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学校与政、行、企等多方办学主体作用,实现学校与产业、企业之间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形成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三条 建设目标

    紧密结合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专业(群)发展规划,积极探索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人有效衔接机制,逐步建立新型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机制,不断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优化创新企业兼职教师评聘机制,构建专业(群)建设与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机制,建成一批融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学生就业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学院。

    第四条 建设内容

    产业学院将充分发挥各方所长,主要在(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开展工作。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企联合共建特色专业(群),联合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职业标准,共同建设课程与开发教材,鼓励打破常规课程体系,共同制定考核标准与保障体系。推进“引企入教”,推进教学改革,实行合作式、任务式、项目式、企业实操教学等培养模式,促进课程内容与技术发展衔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

    (二)建设“双师双能”教师队伍。制定双师培养计划,实行“企业工作室”、“双导师制”等模式,支持行业协会、企业业务骨干、技术和管理人才到学校任教,开展校企导师联合授课、联合指导;打造高水平教学团队,定期定量派出学校教师到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挂职锻炼、顶岗实习等业务,针对教师开展专业综合能力培养,包括:教师素养、教学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等全方位能力培养,将产业学院建设成“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三)改革创新教学实施管理模式。基于学校现有教学实施管理模式,逐步借荐和适当引入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模式,制定符合产业学院自身运行特点及规律的教学实施管理模式,构建产教融合教学管理新形态,保障产业学院教学实施工作的顺利高效、高质量的开展。

    (四)建设产教融合特色专业(群)。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方向进行布局,依托相关优势专业实现核心专业建设与其他领域专业建设的共融共生、相互助力、协同发展,开展核心专业(群)的规划与建设。

    (五)开发高质量理实一体教学资源。结合产业领域的各自优势,聚焦产业人才核心需求,引入产业前沿项目案例资源,开展产业实践项目资源的教学化改造,建设高质量理实一体化的教学资源,有效支撑教学和实践活动的开展与实施。

    (六)打造特色实习实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创新科技基地。通过引企入校、引校入企,基于行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生产流程,构建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实践教学和实训实习基地;以企业发展需求为核心,以培养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需求的高素质人才为目的,建设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结合产业用人标准,丰富就业的形式与渠道,对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测评,通过就业技能辅导、行业认知讲座等形式,培养和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与就业竞争力,逐步提高学生在产业生态企业中就业比例。

    (七)搭建产学研服务平台,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整合学校与企业资源,共同申报横向项目、研发行业新技术成果,大力推动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开展关键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行业公共技术服务、高层次人才培养等合作,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将成功案例引入教学过程,促进科研与人才培养积极互动,服务重庆经济与相关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第三章 产业学院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条件

    (一)相关产业列入区域发展整体规划,合作企业为行业龙头企业或地方高成长性企业,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等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合作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区域产业链条中居主要地位,或在区域产业集群中居关键地位;

    (二)合作专业已经列入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群)范围,具有良好发展基础和相对优势,与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高度契合性;

    (三)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团队;

    (四)合作双方以人员、场地、实物、资金或无形资产等形式进行投入,能保障产业学院顺利推进各项工作。其中企业投入一般还应满足产业学院发展的以下需求:引入行业资源建立学校职业教育专家智库,提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师资标准等建设标准的专家咨询服务;开展师资培训与教师顶岗实践活动;面向学生开展就业指导与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依托品牌优势和行业资源,协助学校进行产业学院品牌宣传;利用社会服务平台,推广和应用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

    (五)合作企业认同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设立程序

    产业学院的成立由项目发起二级学院牵头与政府机关、行业、企业等双方或多方共同商议、共同发起,由对外合作处与学院共同开展可行性调研论证。对外合作处负责指导学院与合作方拟定产业学院建设方案,并组织校内外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的项目,由发起单位联合对外合作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按照所签订的协议对产业学院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运行模式

    校企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相关领域内开展广泛合作,条件成熟时,产业学院可单独成为校内二级学院,并允许合作企业对产业学院依协议进行冠名。

    第八条 产业学院实行双挂牌制,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授予校内发起单位“重庆工商职业学院XX产业学院”,授予校外合作单位“重庆工商职业学院XX研究院”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向产业学院充分授权,实施二级管理,鼓励产业学院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产业学院按照章程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中校方人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三)产业学院在重庆开放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实行“产业学院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产业学院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挂靠在学校对外合作处。产业学院组织架构由合作双方按照章程设置。

    第十条 管理及要求

    (一)产业学院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学院工作,以协议为基础进一步明确细化每学期的工作实施计划和各项任务目标。

    (二)产业学院在学校教务处的指导下,按照协议相关要求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在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意围绕着企业的生产流程设立课程,提高课程的实用性,把高校课堂搬进企业,让学生尽早了解行业经验、业务标准、生产工艺、经营管理等,实施学校、企业双导师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产业学院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三)产业学院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负主要责任,须安排落实相关老师、管理人员专门负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动态。

    (四)产业学院应该制定完善学生进企业课堂的相关管理制度,在企业的课堂教学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学校与企业导师联合研究教学方式、方法和考核办法。

    (五)产业学院每学期末应向理事会书面或会议形式汇报工作,及时反馈产业学院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接受和配合相关评估。工作总结汇报材料、评估有关材料等应提前报送产业学院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投入产业学院建设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需通过学校财务登记入账,其管理按照《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接受行业企业等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执行。按照安全高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产业学院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信息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统一进入学校账户。

    第六章 产业学院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组织与标准

    产业学院的评估实行“一院一策”,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项目评估计划,按照履约评估实施细则执行,评估报告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评估方式与结果

    评估方式:履约评估按年度实施。

    评估结果:完成全部年度指标方为全部合格。评估不合格的指标,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按评估标准和流程再次组织评估。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合作项目,学校将按照协议实施暂停合作、解除合同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等相关措施。

    第七章 终止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产业学院予以终止建设、摘牌。

    (一)产业学院履约评估不合格情况已达到合作协议规定的终止条件的;

    (二)合作企业未按合同、协议规定投入相应资金设备的;

    (三)发起单位不履行相应的产业学院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

    (四)发起各方在共建协议到期时一致决定不再续约或者学校与发起各方协商一致不再继续合作的;

    (五)发起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行为,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1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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