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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校企合作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构建校企“目标共同定,资源共同建,人才共同育,成果共同享,责任共同担”的“五共同”紧密合作机制,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企合作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过程共管、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技术创新、技术咨询与推广、就业创业、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校企合作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管理,研究决定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对外合作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外合作处。

    第五条对外合作处是学校校企合作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校企合作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指导二级学院建设完善学院相关制度,构建校院两级校企合作工作管理体系,持续完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二)对外联系政府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积极拓宽校企合作的渠道与途径,引进优质资源和合作伙伴,推进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负责政行企校合作发展理事会、职教集团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加强校企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校的校企合作交流研讨、校企联谊等活动,巩固推广合作成果,创新合作模式。

    (四)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指导或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的起草、审核协议内容和实施协议签订的相关流程。对照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牵头做好项目执行的绩效评估或验收检查,并对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负责校企合作有关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院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完善本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二)适应经济社会对相关产业行业发展的需求,积极引进或对接与本院专业(群)发展结合紧密的优质企业,开展高质量的校企合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本院的校企合作交流研讨、校企联谊等活动,巩固推广合作成果,创新合作模式。

    (三)加强学院双师及企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聘请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训技能教学任务,同时有计划的安排专业教师到合作企业实践锻炼。

    (四)积极参与学校校企合作共建项目的申报与建设,负责本院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

    (五)拟定本院相关的校企合作协议,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学校审批,接受学校对合作项目执行过程的指导与监督,配合完成相关的绩效评估或验收检查。

    第三章 合作条件、内容

    第七条学校及二级学院引进的校企合作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与学校大类专业对口的国家、地方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与诚信度,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合作项目禁止引进:含有涉及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等内容;含有与学校发展方向、利益明显不相符,或有损学校名誉和利益的内容;含有给学校带来法律或经济风险的内容;含有对学生合法权益产生危害的内容;单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生产经营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校企合作项目的内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

    (二)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实施方案,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验。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成立并共同管理产业学院;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技能培训中心、技能鉴定等机构;建立兼具生产与实训功能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五)合作研发相关标准。共同研发岗位规范、岗位能力标准、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教学质量标准等。

    (六)合作开展相关活动。合作举办技能竞赛,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开展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培育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且符合校企合作双方利益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校企合作协议的管理参照《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渝电大校〔2019〕68号)文件。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在与合作企业进行深入协商、酝酿基础上,参照《校企合作协议(样本)》(附件2)拟定合作协议书,经本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填写《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申请表》(附件1),并附拟签协议电子版,在校企合作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申报。

    第十二条对外合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资质、合作内容,对涉及学校需投入人、财、物进行合作的项目,还需组织专家组对合作项目及协议内容开展进一步的论证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协议内容确定后,须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法律条款。

    第十三条对外合作处负责将专家及法律顾问审核意见,及时反馈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审核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合作协议,与合作企业进一步沟通达成共识后,再次提交对外合作处,修改后的协议须经法律顾问再次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原则上不涉及人、财、物投入,双方责、权、利无刚性约束的框架合作协议,由协议涉及内容相关的分管校领导和对外合作工作分管校领导联合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备案;凡涉及人、财、物投入,双方责、权、利有刚性约束的合作协议,需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特别重大的合作项目,还需提交党委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备案和审批同意的项目协议,提交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学校已签字盖章的协议,交合作方签字盖章,并在1个月内将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协议交对外合作处存档。无特殊原因,凡超过1个月未将协议返回存档的项目,视为无效项目予以终止,若需重启,必须进行严格的论证,重新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协议签订后,承担该项目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启动项目,同时加强对项目日常运行的管理、指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对外合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协议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指导和督促项目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时,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合作协议内容,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交绩效评估报告。绩效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再续签协议。

    第十九条涉及占用学校资源或学校投入了经费、设备、场地的合作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须及时总结整改,对无法整改的项目,应立即暂停,经学校研究评估后,对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经双方协商后予以终止。对造成损失的,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相关责任。相关过程材料报对外合作处审查备案。

    第六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合作项目中所涉及资产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按照《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接受行业企业等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办理入账手续。合作项目终止时,知识产权、资产权属(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处置按事先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合作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合作收入,按照合作协议,属于学校收入的部分,应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合作单位和校属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经费的使用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中。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备案或批准立项,个人或者二级学院擅自以学校名义与企业合作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擅自变更合作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二级部门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以及学校与政府、事业单位、学校等的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院两级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渝工商职院校发〔201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申请表

    2.校企合作协议(样本)

    3.校企合作项目审批流程图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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