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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行业企业等各类社会捐赠工作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筹资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行业企业等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团体、行业企业和个人向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捐赠,用于支持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资金和实物等。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坚持平等自愿,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坚持专款(物)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条接受社会捐赠的类别:

    接受社会捐赠包括货币类捐赠、实物类捐赠和实物类准捐赠。

    货币和实物类捐赠指接受方同时拥有捐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物类准捐赠指是接受方只拥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捐赠方所有。

    第二章 捐赠项目

    第五条 奖励性项目:各种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各类公益项目及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基金项目:包括教研基金、科研基金、出版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人才引进基金、学生创新实践基金、校友活动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第七条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校园景观,绿化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等。

    第八条 仪器设备项目: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各类图书资料等。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研究中心等。

    第十条 校园文化活动项目:包括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体育竞技比赛、学科与技能竞赛等。

    第十一条 校庆纪念专题项目:包括校庆庆典活动项目,各类出版物,各类文化宣传品,印刷品等。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

    第三章 社会捐赠的受理与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的实物类捐赠,其成本应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实物,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实物的折旧。

    第十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流程:

    (一)学校各部门联络、策划捐赠项目时,凡涉及学校有关捐赠事项,由受赠部门提出申请,会同对外合作处与捐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凡签订的捐赠协议或意向书需报学校对外合作处备案。

    (二)受赠部门填写《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接受捐赠登记表》(附件1)和《捐赠协议书》。

    (三)凡涉及货币类捐赠,受赠部门凭申请材料到计划财务处交款,计划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按规定入账。

    (四)凡涉及实物类捐赠,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按规定将捐赠实物记入学院固定资产,计划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入账凭证入账。

    (五)凡涉及实物类准捐赠,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按规定将准捐赠实物列入固定资产备查账簿,以便核查。实物类准捐赠不需列入固定资产账。

    第十五条 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一)凡涉及学校各级各类货币或实物类捐赠,都必须按照管理条例和操作流程,计入学校资产。学校任何部门不能私自侵占、挪用所捐货币与实物,并接受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二)教务处、对外合作处要指导二级学院、部门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捐赠项目,为校企合作捐赠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及时掌握了解二级学院、部门捐赠工作相关情况。对外合作处做好捐赠信息登记、数据汇总、证明材料归档等工作。

    (三)资产管理处做好实物捐赠的物资入库确认登记工作,计划财务处做好各类捐赠的财、物确认入账工作。

    (四)捐赠者对捐助款物的使用有明确意见的,相关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不能另作他用。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七条 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将其名单列入名册存档纪念,并可利用校园媒体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捐赠人享有的礼遇或回报。对提供捐赠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

    冠名原则:

    (一)捐赠项目冠名必须符合大学校园文化的氛围与特点,不得有损学校的声誉。

    (二)所有捐赠项目冠名均须报对外合作处审核同意。

    (三)接受捐赠的建筑物冠名的式样、材质、位置等均须由对外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作、安放。

    第十九条 对捐赠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合作成果,在校企合作管理平台进行登记,对做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对外合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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